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96号
内蒙古合贤粮食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MA0RQRJ83E
地址:宁城县天义镇桲椤树村二组
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你公司粮食收储烘干项目未办理环保手续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是一家粮食收储、烘干、售卖公司,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0514 农产品初加工活动”行业。厂区建有1座粮食储存囤、1台3t/h生物质锅炉、1座粮食烘干塔、1台装载机、2台皮带输送机、1座彩钢材质锅炉房、1座彩钢材质半封闭式生产厂棚以及1座封闭式粮食仓储库房,其中:生物质锅炉未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设施。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生物质锅炉属于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05 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行业类别的企业无需办理环评及审批手续,但你公司粮食收储烘干项目涉及未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设施的生物质锅炉,该生物质锅炉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 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 中规定的燃料)”类别,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因此,你公司新建未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设施的3t/h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24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证据1-3:证明内蒙古合贤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粮食收储烘干项目于2024年6月开始建设,2024年12月建设完成。
4.《高污染燃料目录》。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节选。
证据4-5:证明内蒙古合贤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生物质锅炉属于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生物质锅炉属于“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的“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高污染燃料指国环规大气〔2017〕2号《高污染燃料目录》中规定的燃料)”类别,该项目需要编制环评报告表。
6.《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7.《内蒙古合贤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拟对所申报的资产进行价值咨询资产评估报告书》(内中荟诚咨字〔2025〕第018号)。
证据6-7:证明内蒙古合贤粮食加工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评估方式对其粮食收储烘干项目完成资产评估,与该公司生物质锅炉相关的建设内容及投资额有:一是锅炉房,评估初始价值为2.304万元;二是锅炉房占地96平方米,根据该公司2000元/亩租地价格计算,锅炉房占地面积每年租赁费约为288元,租赁期6年累计租赁费为0.1728万元;三是生物质锅炉主体评估初始价值为5万元。因此,与生物质锅炉相关的建设内容评估总投资额为7.4768万元。
8.2025年7月24日内蒙古合贤粮食加工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是内蒙古合贤粮食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齐*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局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9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8月1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96号)和2025年8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 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内容,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为“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 2%以上,不足2.5%”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生物质锅炉建成后还没有正式运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玖拾伍元叁角陆分(74768元×2%=1495.36元)。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2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