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92号
当事人名称:宁城县污水处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429743877866P
地址:宁城县天义镇大明街东段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7月9日、8月9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中心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通过《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4.2平台)发现你中心污水总出口、再生水出口6月30日至8月5日期间累计共有29天存在污染物浓度日均值不同程度超标现象,具体污染物超标因子及超标倍数为“6月30日COD超标0.066倍、总磷超标0.475倍、总氮超标0.24倍;7月1日总氮超标0.207倍、氨氮超标0.771倍;7月2日氨氮超标0.553倍;7月3日总磷超标0.088倍、氨氮超标0.588倍;7月4日总磷超标0.014倍、氨氮超标0.209倍;7月5日COD超标0.074倍、氨氮超标0.478倍;7月6日总氮超标0.238倍、总磷超标0.01倍、氨氮超标1.564倍;7月7日COD超标0.89倍、总氮超标0.278倍、氨氮超标1.517倍、总磷超标0.404倍;7月8日COD超标0.13倍、总氮超标0.078倍、氨氮超标0.152倍、总磷超标0.852倍;7月9日总磷超标0.045倍;7月10日总磷超标0.929倍;7月11日总磷超标1.016倍;7月12日总磷超标0.569倍;7月13日总磷超标0.525倍;7月14日总磷超标0.575倍;7月15日总磷超标0.76倍;7月16日总磷超标0.282倍;7月17日总磷超标0.764倍;7月18日总磷超标0.635倍;7月19日总磷超标0.285倍;7月20日总磷超标0.262倍;7月22日总磷超标0.016倍;7月23日总磷超标0.019倍;7月30日COD超标0.009倍、总磷超标0.231倍;7月31日总磷超标0.189倍;8月1日COD超标0.012倍、总氮超标0.341倍、总磷超标0.301倍;8月2日总氮超标0.158倍、总磷超标0.077倍;8月4日COD超标0.401倍、总磷超标1.361倍;8月5日总氮超标0.326倍、总磷超标0.66倍,上述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为20.624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9日、8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9日、8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9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7月9日现场勘查平面图;
5.2025年7月9日、8月9日调取的4.2平台系统截图及超标倍数统计表;
6.2025年7月9日调取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7.2025年7月9日调取的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内容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标准;
8.2025年7月9日调取的污水出口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手续;
9.2025年8月9日调取的再生水出口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手续;
10..2025年8月9日调取的该中心整改申请资金的审批手续;
11.2025年8月9日调取的该中心聘请专家调整处理工艺的佐证材料;
12.上级转办线索。
证据1-5:证明宁城县污水处理服务中心在线监测数据日均值超标的违法事实。
证据6-9:证明违法主体是宁城县污水处理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为张*慧。
证据10-11:证明违法主体宁城县污水处理服务中心采取的积极整改措施。
证据12:案件来源。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我局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92号)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中心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8月2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92号)及2025年8月25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规定。因该中心为宁城县保障民生类事业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后于7月1日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更换曝气设备,并于7月22日更换完成进行调试,8月4日至19日聘请北京专家对处理工艺进行为期15天的工艺调整。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第八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五)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后果的”、第六条第七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否具有保障民生、服务社会、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公益属性”、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确定罚款金额 符合本裁量基准第八条“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第一款确定的罚款金额为基础再减少一定金额,减少的罚款金额不得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金额的20%,且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及“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三类“不按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类”中“(二)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序号23内容“超标排放污染物 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处10万+1万*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2万*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 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总倍数的累加。不足20万元的,按照20万元处罚,罚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罚款规定,你中心累计超标倍数为20.624倍,计算罚款金额为30.624万元。因你中心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后果,且近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经我局执法人员后督查,你中心已于8月6日改正违法行为,污水达标排放,在线数据恢复正常,属于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