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字〔2025〕125号
当事人名称:赤峰市禄源节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MA0NEPDK9M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林业产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于2023年10月租用现成厂房进行设备安装,2023年11月设备安装完成并正式投入生产。你公司产品为滴灌带,生产原料为再生塑料颗粒。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属于行业类型为第二十六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的塑料制品业292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5年9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
4.赤峰市禄源节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赤峰市禄源节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赤峰市禄源节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7.赤峰市禄源节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7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赤峰市禄源节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赵*杰,委托代理人是陈*廷,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上述1-3、8证据证明你公司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9.赤峰市禄源节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宏评报字(2025)第90号);
10.赤峰市禄源节水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
上述2,9-10证据证明你公司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设备投资额为1096000.00元,土地使用费用160000.00元,总投资额为1256000.00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2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处罚额度: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环评报告书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4%以上,5%以下的相关要求。你公司滴灌带制造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伍佰贰拾元整(¥565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7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