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22号
赤峰市顶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MAOQM7RX16
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城区西小孩梁(省际通道以西)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的沥青混凝土拌合场项目,发现你公司的沥青混凝土拌合场存在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1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9月2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5.2025年9月1日赤峰市顶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1-5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赤峰市顶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场项目。
6.2025年9月1日赤峰市顶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洒水台账。
7.2025年9月1日赤峰市顶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77页、125页)。
上述1-3、6-7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 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 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1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5年9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122号)及2025年9月26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序号53号内容,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为:未采取措施≤1 天的罚款范围为:2 万元的相关规定。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天数为1天,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考虑,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1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