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10号
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5817688343
法定代表人:蒋*恩
地址:林西县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8月22日对你公司第二热源厂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第二热源厂原煤及煤灰(均为易起尘物料)露天堆放在厂区北侧空地(其中原煤堆放面积18598.84㎡,煤灰堆放面积4728.56㎡)。堆放场地周边建设有8m高防风抑尘网,但经现场检查发现,原煤与炉渣实际堆放高度已超出防风抑尘网防护范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热源厂设置的防风抑尘网(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2.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热源厂设置的防风抑尘网(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202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制作《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热源厂在物料堆放环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中原煤堆放面积达 18598.84 平方米,煤灰堆放面积为 4728.56 平方米;
4.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各1份(共2页),证明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热源厂设置的防风抑尘网(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5.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调取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和法定代表人蒋*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1页),证明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6.2025年8月27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华星测绘有限公司出具《测量成果报告》1份(共10页),证明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热源厂在物料堆放环节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其中原煤堆放面积达 18598.84 平方米,煤灰堆放面积为 4728.56 平方米;
7.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调取,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崔*毓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
8.2025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已于2025年9月5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5年9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十、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序号 59)” 的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要求:当存在 “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且“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数量>500吨”情形时,罚款范围为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你公司未设置严密围挡并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的物料面积具体为:原煤堆放面积18598.84㎡,煤灰堆放面积4728.56㎡。
根据上述规定及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情节,经自由裁量计算,决定对林西县恒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99000.0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0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