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36号
当事人名称:宁城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9743899061K
地址:宁城县右北平镇曲家梁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0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的配合下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建设了1台破碎机,1台振动筛,1台磁选机,1台料仓,7条输送带。你公司新建破碎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经调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属于“六、非金属矿采选10”中的“12、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中的“单独矿石破碎、集运”类别需编制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30日现场拍摄照片。
证据1-3:证明宁城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破碎生产线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
4.2025年9月30日宁城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宁城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陈*军。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内容节选。
证据5:经调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属于“六、非金属矿采选10”中的“12、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109”中的“单独矿石破碎、集运”类别需编制报告表。
6.2025年10月1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7.内蒙古中荟诚资产评估事务所2025年10月9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中荟诚咨字【2025】第034号)。
证据6-7:证明宁城恒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建项目评估总原值为19490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中“(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内容,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为“环评报告表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正在安装设备或开展调试生产;罚款范围为:总投资额2%以上,不足2.5%”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总投资额194900.00元的2.4%,即罚款人民币肆仟陆佰柒拾柒元陆角(¥4677.60)的行政处罚。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