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26号
内蒙古郡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4MADF0J4Q4M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桥西大街东段北侧劳教所综合楼506室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内蒙古郡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水泥井生产加工,2025年7月份开始建设,9月初开始投入生产,你公司建有一套生产水泥井的设备,包括一台小型龙门吊、两个水泥储罐、一台搅拌机、一条输送带、五套水泥井模具,厂区内存有约十套水泥井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中。你公司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55项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后开工建设,但你公司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2025年10月11日,内蒙古正合致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内蒙古郡鼎新材料有限公司拟获知机械设备及不动产一年期租金透支成本资产评估报告》(内正合评报字(2025)第126号)评估结论显示,委估机械设备及租金的投资成本(原值)为205,632.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伍仟陆佰叁拾贰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1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人授权委托书;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9.《内蒙古郡鼎新材料有限公司拟获知机械设备及不动产一年期租金透支成本资产评估报告》(内正合评报字(2025)第126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中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相关规定,该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且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生产,应处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的罚款。你公司在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在此之前也未因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受到过处罚,综合以上情况,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7%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伍拾贰元壹角整(¥5,552.1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