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30号
当事人名称:内蒙古悦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MA13QA3N8E
地址: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中段原农电局院内223办公室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施工建设了钢构生产车间2840m2,办公房120m2,生产设备包括球磨机、搅拌翻肥机、滚筒筛分机、破碎机、装载机、变压器等。你公司肥料制造建设项目于2020年8月开工建设,2023年11月建设完成,2024年开始购买了部分原料,进行了投入生产。经现场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肥料制造建设项目属于行业类型为第二十三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肥料制造262其他的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5年9月2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26日现场照片;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1-7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悦禾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张*福,受委托人是李*,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上述1-3、8证据证明你公司肥料制造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9.内蒙古旭天资产评估中心提供的资产评估报告(内旭天所评报字(2025)第027号)(内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上述2,9证据证明你公司肥料制造建设项目厂房和生产设备市场价值为人民币贰佰零壹万捌仟贰佰叁拾壹元整(¥2018231.00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3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处罚额度: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5%以上,3%以下的相关要求。你公司肥料制造建设项目已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6%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柒拾肆元整(¥52474.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052423010400007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