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 环罚〔2025〕135号
当事人名称:赤峰禄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MAON4W3D2L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吉祥家园东环城临街18号大厅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碎石加工项目(1.5万t/a)建设有300m2碎石加工车间一处,处于生产加工状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碎石加工车间密闭不完全,皮带输送未全封闭,产生粉尘。现场查阅你公司生产记录显示2025年8月14日至2025年9月26日期间共计生产6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2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5年9月2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26日现场照片;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1-7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赤峰禄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是朱*武,受委托人是耿*禄,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9.赤峰禄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巡检记录;
上述1-3、8-9证据证明你公司碎石加工车间密闭不完全、皮带输送未全封闭、未采取其他有效减少粉尘产生的违法事实。
10.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付款说明书;
11.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废石加工合同;
上述2,10-11证据证明你公司承包赤峰金都矿业有限公司采矿废石加工,负责办理环保相关手续并安装设施封闭处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3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十类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第(一)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使用规定的序号51,处罚额度: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范围:2万元乘以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等于罚款金额。罚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该公司共计生产碎石6天,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按2万元乘以6(未采取措施的天数)等于¥120000.00元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05242301040000705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1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