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47号
赵**:
身份证号码:15042619******1790
地址:翁牛特旗广德公镇***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经营的碎石厂进行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从事碎石加工活动过程中,将易起尘的石粉露天贮存于厂区西北侧,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执法人员实地测量石粉料堆贮存面积为498.136㎡。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12日、11月13日现场检查照片、石粉料堆实地测量数据照片及视频影像;
4、赵**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你露天贮存易起尘的石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证据4,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为赵**。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向你送达《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4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未在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放弃此权利。以上事实,有2025年12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47号)和2025年12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十类“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中(五)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序号59中,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关于“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100吨<物料数量≤500吨”的,处“超过一万元,不足5万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 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2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