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16号
宁城县强景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0PNPUR53
经营者:景*景
地址:宁城县必斯营子镇卧龙泉子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3日对群众投诉举报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现存栏生猪1200头,属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生产期间将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于养殖场西侧原宁城双鑫铸件有限公司院内(现已废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9月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和相关录音录像;
证据1-3,证明宁城县强景养殖场现存栏生猪1200头,属于畜禽规模养殖场,生产期间将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于养殖场西侧原宁城双鑫铸件有限公司院内(现已废弃)。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景*景身份证复印件;
6.孙*山身份证复印件;
7.授权委托书;
证据4-7,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宁城县强景养殖场,经营者是景*景,被委托人是孙*山。
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公告〔2024〕3号)第五条“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综合、全面考虑以下情节:(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的程度;(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发生地点以及危害的具体对象;(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的方法或手段;(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五)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七)其他情节。”的相关规定,该养殖场为畜禽养殖企业将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排放至附近空地内,排放频次为1次,共排放15立方米,鉴于你单位初次环境违法,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提供相关材料,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排放频次低,排放量较小,根据上述情况综合考虑,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贰万元整(¥20000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