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53号
当事人名称:宁城县污水处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50****43877866P
地址:宁城县天义镇大明街东段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宁城县污水处理服务中心污泥处置车间外建有一套除臭设施并设有排气口,该排气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24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现场照片;
4.2025年10月24日现场勘查平面图;
5.2025年10月24日调取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6.2025年10月24日调取的排污许可证内容节选;
证据1-4:证明宁城县污水处理服务中心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许可数量不符的违法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宁城县污水处理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为张*慧。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我局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53号)告知你中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中心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2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53号)及2025年12月5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二类“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类”中序号11内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排放一般大气、水污染物的,处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该中心积极整改,于10月31日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我局决定对你中心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限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5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