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赤环罚〔2025〕140号
当事人名称:巴林右旗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087103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板镇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右旗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信访举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一座水泥稳定土拌合站,该建设项目于2025年6月开工建设,2025年7月项目建设完成,目前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经现场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属于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0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0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0月24日现场照片;
4.巴林右旗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巴林右旗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5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右旗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上述1-3、6证据证明你公司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7.巴林右旗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备案告知书;
上述2、7证据证明你公司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2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140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一类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制度类,第(一)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1,处罚额度: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环评报告表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项目工程全部建成并正式投入生产,罚款范围:总投资额2.5%以上,不足3%。经调查,你公司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现场检查时项目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并正式投入生产。根据项目备案告知书中该项目总投资额为12万元,综合考虑你公司的违法情节及后果,我局拟对你公司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2.9%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捌拾元整(¥348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