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60号
当事人名称: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5641963605
地址:林西县工业园区
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对车牌号蒙D0**UH车辆,2024年1月11日对车牌号蒙D7**96车辆,分别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验报告,经查,上述车辆未进行尾气排放检验,你公司就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验报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的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示意图;
2、2025年12月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赤峰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数据截图;
5、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车牌号蒙D7**96车辆、车牌号蒙D0**UH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6、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检测线仪器检定、校准证书;
8、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蒙D7**96车辆、车牌号蒙D0**UH车辆的环检费用收据;
9、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收费公示牌。
证据1-5:证明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对蒙D7**96车辆、蒙D0**UH车辆上线检验,就出具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是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勇。
证据7:证明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有效。
证据8-9:证明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蒙D7**96车辆、车牌号蒙D0**UH车辆,共收取环检费,合计460元人民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5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6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5年12月15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60号)及2025年12月17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第六类“环境服务机构在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类”中“(一)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序号35内容“查实有‘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检验设备未经检定或在检定有效期外导致结果不准确’‘故意不按照规定适用检验方法或排放限值标准,造成结果判定错误’‘不如实录入机动车关键信息’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情节中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或者查实有‘用其他机动车代替应检机动车上线检验’‘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利用计算机软件等手段篡改或伪造检验数据和结果’等情形之一的,罚款范围: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可以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供认违法事实,违法收益共计460元,违法收益较少,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零贰仟元(¥302000.00),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陆十元(¥460.00)。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