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赤环罚〔2025〕170号
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MA0NBC32J
地址: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大辛庄村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步*云
2025年12月18日,根据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现场调阅了你公司相关文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内堆存的煤炭高于防风抑尘网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经执法人员现场对厂区内堆存的高于防风抑尘网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煤炭面积进行勘测,根据现场测量结果显示:高于防风抑尘网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煤炭面积为784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1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1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18日现场照片;
5.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1-8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是步*云,受委托人是步*鹏,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9.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巴林左旗金阳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储煤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左环审字[2025]14号);
10.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金阳光煤场租赁合同;
11.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炭装卸仓储合同;
上述1-4、9-11证据证明该公司堆存的煤炭高于防风抑尘网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且高于防风抑尘网的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煤炭面积为7840㎡。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7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以上事实,我局有2026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70号)及2026年1月22日《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十类:违反其他大气环境管理制度类,第(五)项:工业企业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59,处罚额度: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处罚裁量分级基准及违法情节:物料数量>500平方米或物料数量>500吨,罚款范围: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结合本案违法情节及后果,综合考虑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我局决定对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详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6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