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57号
当事人名称:林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5851534588
地址:赤峰市林西县南工业园区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三氧化二砷项目产生的脱硫石膏和冶炼废渣倾倒至你公司年产50吨7N高纯砷、150 吨砷化镓残片分离提纯项目厂区内6条混凝土硬化道路内(内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我局委托内蒙古海杰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倾倒物质取样并进行检测和危险性质鉴别,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被倾倒物质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1日、6月23日、11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21日、6月23日、11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5月21日、6月23日、11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李*卿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海杰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林西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新厂区内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报告》;
7、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海杰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林西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砷化镓车间内堆存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
8、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
9、2026年1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0、2026年1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11、2026年1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固废进场计量单;
12、2026年1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排渣付费确认单及发票。
证据1-3证明你公司将三氧化二砷项目产生的脱硫石膏和冶炼废渣倾倒至你公司年产50吨7N高纯砷、150吨砷化镓残片分离提纯项目厂区内6条混凝土硬化道路内(内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我局委托内蒙古海杰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倾倒物质取样并进行检测和危险性质鉴别。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林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
证据6、7、8证明你公司倾倒并填埋的固体物质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证据9、10、11、12证明你公司倾倒并填埋的固体废物总吨数为1230.16吨;处置费用共计43055.6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和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1月13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意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
以上事实,有2026年1月1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2025〕157号)和2026年1月1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凭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十一、违反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制度类(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72“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扬散、流失、渗漏的工业固体废物量>100吨 罚款范围一倍至三倍。每增加100吨罚款金额提高 1 倍,每次违法行为处罚最高处罚三倍”的规定,鉴于你公司清理出来的被倾倒固体废物共1230.16吨,按三倍处罚,处置费用43055.60元,不足10万按10万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