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赤环罚〔2025〕161号
当事人名称:宁城县生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7722225351
地址:宁城县必斯营子镇七家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4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负责人张*的陪同下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料场内有1堆砂土物料露天堆存,该砂土物料为细小颗粒状同时伴有粉末,极易产生扬尘,未采取严密围挡、苫盖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执法人员测量,该砂土物料料堆长为21米,宽为10米,面积为210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4日现场拍摄照片。
证据1-3:证明宁城县生鑫矿业有限公司料场内有1堆砂土物料露天堆存,该砂土物料为细小颗粒状同时伴有粉末,极易产生扬尘,未采取严密围挡、苫盖等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2025年12月4日宁城县生鑫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是宁城县生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金,委托代理人是张*。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5日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赤环罚告字〔2025〕1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污染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公告》(公告〔2024〕3 号)附表“常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内基准表序号59中“未设置严密围挡,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100平方米<物料数量≤500平方米,处以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罚款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00)。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农业银行赤峰大明支行
户 名:赤峰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账 号:见《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2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