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4〕48号
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MA7KYWEMX3
地址:敖汉旗四家子镇南大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少云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6月2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6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24年6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3、2024年6月2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7、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7证明违法主体是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8、内蒙古谱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4年6月1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H-224-189)。
9、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证据9证明内蒙古东琦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24年6月12日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标。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