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4〕103号
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564198083K
地址:敖汉旗兴隆洼镇大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依家印
我局于2024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2024年8月16日委托内蒙古谱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开展执法监测。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氨氮浓度超出执行标准0.32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1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4年8月2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
5.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是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
6.《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废水监测报告》(报告编号:PH-24-280)。
7.《关于对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300万吨/年油页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的批复》赤环审字〔2017〕29号
证据6-7证明宝塔公司存在污水处理站出口废水超标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