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4〕114号
敖汉旗通盛达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MA0MYKQQ5D
地址:敖汉旗黄羊洼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王品东
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2024年8月23日通过现场调取该公司柴油车检测线的检测视频及资料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适用标准检验,为不满足合格判定标准的机动车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2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2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8月23日现场检查影像(证据袋)。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是敖汉旗通盛达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6.车牌号码为蒙D355TC、豫FB076、蒙D67009、蒙D009L3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
证据6证明该公司存在为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合格判定标准的四辆机动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事实。
7.敖汉旗通盛达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收费明细。
证据7证明该公司为上述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费用为每辆80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