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4〕127号
敖汉旗新惠孙长民羽毛粉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30MA0NKQJH8U
地址:赤峰市敖汉旗巴尔当村
经营者:孙长民
我局于2024年9月22日、9月23日对你加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22日,你加工厂经营过程中将散发异味的物料(发潮的鸡羽粉)露天堆存于厂区空地,未采取抑臭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9月2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24年9月2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3、敖汉旗新惠孙长民羽毛粉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4、敖汉旗新惠孙长民羽毛粉加工厂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是敖汉旗新惠孙长民羽毛粉加工厂。
5、2024年9月2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影像。
证据5证明敖汉旗新惠孙长民羽毛粉加工厂于2024年9月22日在经营过程中将散发异味的物料(发潮的鸡羽粉)露天堆存于厂区空地,未采取抑臭措施。
你加工厂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加工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加工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加工厂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加工厂停业整治。
你加工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加工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