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4〕138号
王***(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敖汉旗牛古吐镇牛古吐村牛西组
我局于2024年10月29日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将粪污堆存在无防渗措施的空地上,导致畜禽粪污泄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2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
2、2024年10月2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王亚利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违法主体是王***。
4、2024年10月2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影像。
证据4证明王***经营的养殖场未及时利用、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将粪污堆存在无防渗措施的空地上,导致畜禽粪污泄漏。
你上述行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我局将责令你停业整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