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4〕4号
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564198083K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兴隆洼镇大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依家印
我局于2024年1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作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使用且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4年1月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违法主体是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
7.赤峰市生态环境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8.2024年1月2日现场检查影像。
9.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截图。
证据7-9证明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作为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已安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使用且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运行。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恢复生产后立即开展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联网、验收工作。逾期不改正,我局将责令你公司停产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