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3〕107号
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564198083K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兴隆洼镇大青山村
法定代表人:依家印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潘*
身份证号:***********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2024年1月4日、2024年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赤峰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大青山矿区露天矿(东侧废弃矿坑)封闭处理250万吨/年油页岩半焦堆存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不合格,既已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3年12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该案违法主体是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
7.《赤峰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大青山矿区露天矿(东侧废弃矿坑)封闭处理250万吨/年油页岩半焦堆存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8.《验收监测技术服务合同》。
9.《关于赤峰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大青山矿区露天矿(东侧废弃矿坑)封闭处理250万吨/年油页岩半焦堆存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整改意见》。
10.2023年12月4日现场检查影像资料。
证据7-10证明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赤峰千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大青山矿区露天矿(东侧废弃矿坑)封闭处理250万吨/年油页岩半焦堆存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不合格,既已投入使用。
11.2024年1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1证明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此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潘*(身份证号:***********)。
12.2024年2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证据12证明截至2024年2月5日敖汉宝塔油页岩有限公司仍未完成此项目验收工作。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公司进一步处理。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