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2024〕136号
当事人名称:巴林右旗硕翔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3MA0NNEK5X4
地址: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红旗嘎查塔拉图东山
我局于2024年10月12日对巴林右旗硕翔矿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红旗嘎查塔拉图东山的凝灰岩开采破碎项目于2023年4月20日开工建设,2024年8月27日主体工程建设完成,目前正处于调试生产阶段。经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凝灰岩开采破碎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4年10月1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4年10月1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0月12日现场照片。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7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右旗硕翔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勇,被委托人是籍*,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上述1-3、8证据证明你公司凝灰岩开采破碎项目在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9.赤峰天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厂房原值评估报告;
10.土地使用权转包合同(土地使用费用证明);
11.设备购买发票。
上述9-10证据证明你公司上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985772.00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5月30日前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