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2024〕97号
林西县垚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MACEMXDP9F
法定代表人:刘*民
地址:林西县大营子乡东荒村四组
我局于2024年8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铁粉磁选项目于2024年5月份建设完成,并于同月投入使用,未依法向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8月1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8月13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法人授权委托书
证据1-5证明违法主体是林西县垚鑫建材有限公司。
6.现场检查照片及影像资料
证据6证明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未依法向环境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林西县垚鑫建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智能分选设备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
证据7证明林西县垚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总投资额。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9项
证据8证明林西县垚鑫建材有限公司铁粉磁选项目类别为环评报告书项目;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公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