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2024〕81号
林西巨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31853749XJ
法定代表人:王*红
地址:林西县工业园区民营园区
我局于2024年7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约490平方米原料石灰石露天堆放在厂区空地,未密闭,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7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7月2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4证明违法主体是林西县巨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5.现场检查照片及影像资料
证据5证明该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石灰石及执法人员现场量尺的照片。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于2024年8月12日对公司院内露天堆存的原料石灰石移至原料库内。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公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