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2024〕16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林西县中星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66409082XL
地址/住址:林西县大井镇大榆树村
我局于2024 年 12月 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房西侧露天堆存有粉状易起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经内蒙古翰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处料堆进行测量,料堆堆放面积为17634.98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4年12月1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翰思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林西县中星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易起尘物料料堆勘测面积图》;
5、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4年1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证据1-4证明林西县中星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厂房西侧露天堆存有粉状易起尘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料堆堆放面积为17634.98平方米。
证据1-2、5证明违法主体是林西县中星金属综合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法人是郭连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对厂房西侧露天堆存的粉状易起尘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