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2025〕00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李*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MA0N8U8G5N
地址/住址:林西县十二吐乡苏泗汰村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对你公司经营的沥青拌合站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林西县十二吐乡苏泗汰村建设的沥青拌合站于2024年10月中旬建设完成,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3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李*彬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赤峰润益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庆泰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庆泰资评报字(2025)第02-08号》;
7、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县国有资产投资建设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拌合站场地免费使用说明;
8、2025年3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9页。
证据1-3证明赤峰润益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县十二吐乡苏泗汰村建设沥青拌合站,该拌合站于2024年10月中旬建设完成,检查时设备未运行,未投入生产,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赤峰润益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证据6、7证明该沥青拌合站项目总投资额为24.0755万元。
证据8证明该沥青搅拌站项目属于报告表项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