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2025〕64号
陈*本:
所在公司:内蒙古乌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公司职务:执行董事、现场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3303271979****5698
地址:巴林左旗白音勿拉镇乃林坝嘎查
2025年6月7日,根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转办交办信访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乌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现场调阅了你公司相关文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内蒙古乌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矿山废石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未按照环评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你作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现场负责人,负责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是该案的负责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5年6月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6月7日现场照片;
5、内蒙古乌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内蒙古乌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内蒙古乌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内蒙古乌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1-8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内蒙古乌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是杨*苏,受委托人是陈*本,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及审批意见;
10、生产日志;
上述1-4、9-10证据证明该公司矿山废石综合利用建设项目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批复,但未按照环评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
11、分工证明。
上述11证据证明陈*本为内蒙古乌桓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现场负责人,负责该公司一切事宜,是该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责令陈*本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