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2025〕74号
巴林左旗富强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2664089458C
地址: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道老毛道村
法定代表人:李*政
2025年6月16日,根据二十届中央第五轮巡视第十巡视组转办交办信访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富强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现场调阅了该公司相关文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内堆存不同粒径的碎石以及石粉,部分石粉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现已委托赤峰元泰测绘有限公司对厂区内堆存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石粉进行面积勘测,根据赤峰元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巴林左旗富强石材有限公司面积测绘报告结果显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石粉面积为201.86㎡。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1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5年6月1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1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4、2025年6月1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5、2025年6月16日现场照片;
6、巴林左旗富强石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巴林左旗富强石材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巴林左旗富强石材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9、巴林左旗富强石材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1-9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左旗富强石材有限公司,法人是李*政,受委托人是王*,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10、赤峰元泰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巴林左旗富强石材有限公司面积测绘报告;
上述1-5、10证据证明该公司露天堆存石粉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石粉面积为201.86㎡。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