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2025〕29 号
法定代表人:张*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01428990G
地 址: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土城子镇把什营子
我局于2025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内蒙古生态之窗网站查看在产企业自行检测报告时,发现生态之窗推送了克什克腾旗龍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2024年10月和2024年12月废气检测报告颗粒物折算浓度值分别是 52mg/m3 、53mg/m3,你公司烟气排放标准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超过执行标准限值的0.04和0.06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经理高*军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副经理高*军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5月7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克什克腾旗龍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排放标准、检验检测结果超过排污许可限值(2024年10月和2024年12月废气检测报告)。
4、2025年5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01428990G)。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克什克腾旗龍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
5、2025年5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副经理高*军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5月7日,由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克什克腾旗龍泉青稞酒业有限公司,授权高*军对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22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10日内完成整改。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