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7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87094740L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东
地 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我局于2025年6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黑拌站南侧堆放除尘粉尘一处,磅房西侧堆放石粉一处,上料口,均未设置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厂区道路未硬化处理未及时洒水抑尘。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站长张*钢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站长张*钢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26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5年6月26日,由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787094740L)。
5、2025年6月26日,由该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站长张*钢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6月26日,由该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张*钢对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