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6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MACM14CK5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欣
地 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
我局于2025年6月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自2023年6月 13日至今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门诊部店长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门诊部店长李*静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9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
4、2025年6月9日,由该门诊部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5MACM14CK57 )。
5、2025年6月9日,由该门诊部提供的店长李*静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6月9日,由该门诊部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李*静对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门诊部20日内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