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75号
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MA0MW25688
法定代表人:刘*龙
地址:林西县东台子工业园区建工建材区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测量,约200平方米易起尘原料(河砂)露天堆存在厂区空地,未密闭贮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6月1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密闭贮存易起尘原料(河砂)的情况;
2、2025年6月1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密闭贮存易起尘原料(河砂)的情况;
3、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刘*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5年6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林西县鹏辉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40万立方米混凝土搅拌站及10000吨混凝土外加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废气环境影响分析节选页面1份,证明你公司需建设库房,封闭储存原材料;
5、2025年6月19日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密闭贮存易起尘原料(河砂)的情况;
6、2025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将露天堆存的原料河沙转移至封闭库房内贮存。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停业整治。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