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87号
阿鲁科尔沁旗腾翔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MABU0PD806
地址:阿鲁科尔沁旗阿鲁科尔沁旗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我局于2025年6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现场检查调取检测视频及相关资料时发现,2024年你单位12月27日检测的车牌号蒙D618S9车辆及2025年1月17日检测的车牌号蒙DHS886车辆,在通过双怠速法检测时,对单排气管机动车尾气检测,使用Y型采样管,且一端未取样直接抽取空气,存在稀释采样气体人为干扰检测行为,企业将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上传系统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排放检测报告;并收取上述车辆尾气检测费用合计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6月3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6月30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6月30日阿鲁科尔沁旗腾翔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6月30日阿鲁科尔沁旗腾翔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5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阿鲁科尔沁旗腾翔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6.2025年6月30日阿鲁科尔沁旗腾翔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7.2025年6月30日在“赤峰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下载的车辆检测回放视频及抓取图片。
8.2025年6月30日阿鲁科尔沁旗腾翔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相关车辆检测费用收据。
上述1-3、6-8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违法所得车辆尾气检测费用2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6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