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88号
阿鲁科尔沁旗鑫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76107731XP
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东北郊
我局于2025年7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阿鲁科尔沁旗鑫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厂区内露天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矿粉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7月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8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7月8日阿鲁科尔沁旗鑫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2025年7月8日阿鲁科尔沁旗鑫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阿鲁科尔沁旗鑫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证明阿鲁科尔沁旗鑫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露天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矿粉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立即对露天堆存的粉状矿粉物料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7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