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121号
当事人名称:林西金一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MAEH1F581X
地址:赤峰市林西县大井镇四合村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有色金属水选项目于2025年8月15日擅自开工建设,8月30日设备安装完成并正式投入生产,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李*伟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3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金一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5年9月6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资百溢资产评估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内资百溢资凭报字【2025】ZBY100-Z92号);
7、2025年9月6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8、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公司与焦*志签订的场地及厂房租赁合同;
9、2025年9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本)第6页。
证据1-3证明林西金一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在赤峰市林西县大井镇四合村建设有色金属水选项目,该项目于2025年8月中旬擅自开工建设,8月末建设完成。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检查时该项目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正在生产,已处于投产状态。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林西金一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证据6、7、8证明该公司建设的有色金属水选项目总投资额为32.086万元。
证据9证明该公司建设的有色金属水选项目属于报告书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6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