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122号
赤峰市顶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MAOQM7RX16
地址: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城区西小孩梁(省际通道以西)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公司的沥青混凝土拌合场项目,发现你公司的沥青混凝土拌合场存在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9月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9月1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9月2日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5.2025年9月1日赤峰市顶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1-5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赤峰市顶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场项目。
6.2025年9月1日赤峰市顶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提交的洒水台账。
7.2025年9月1日赤峰市顶晟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拌合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页,(77页、125页)。
上述1-3、6-7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未采取洒水抑尘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 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 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对沥青混凝土拌合场项目厂区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0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