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139号
内蒙古华亨兴发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MAOQKEGA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国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袄太村092号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克什克腾旗芝瑞镇富盛永村吴营子组建设了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一座,生产设备包括:拌合主楼1套、矿粉罐2个、上料仓5个、沥青罐4个、煤粉仓1个、除尘器3套、装载机1辆、移动板房(办公室)4间。你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于2025年5月3日开工建设,2025年8月30日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经现场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类别为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60项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环评类别为其他,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你公司未办理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宁*勇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经理宁*勇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
4.2025年10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MAOQKEGA13)。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内蒙古华亨兴发商贸有限公司。
5.2025年10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公司经理宁*勇的身份证复印件。
6.2025年10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明内蒙古华亨兴发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宁*勇对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7.《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该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8.资产评估报告(内旭天所评报字(2025)第034号)、内蒙古华亨兴发商贸有限公司与郭*武签订的占地补偿协议。证明该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人民币捌拾陆万伍仟贰佰叁拾贰元整(¥865232.00)。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