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103号
赤峰乾江盛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4MA0PTPWW19
法定代表人:尹*全
地址:林西县东台子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8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已具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的法定义务。经现场检查进一步确认,你公司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亦未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手续亦未办理完毕的情况;
2.2025年8月5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手续亦未办理完毕的情况;
3.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由赤峰乾江盛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尹*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由赤峰乾江盛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提供环评批复、环评文件节选各一份,证明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废活性炭,须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5.2025年8月5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乾江盛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聂*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
6.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的规定。
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期60日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备案工作。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3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