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2025〕140号
当事人名称:巴林右旗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087103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大板镇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右旗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信访举报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新建一座水泥稳定土拌合站,经调查该建设项目于2025年6月开工建设,2025年7月项目建设完成,目前主体工程已经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经现场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建设项目属于第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建设项目,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0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0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0月24日现场照片;
4.巴林右旗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巴林右旗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上述1-5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巴林右旗鑫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刘*,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
上述1-3、6证据证明你公司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但你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
7.巴林右旗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备案告知书;
上述2、7证据证明你公司水泥稳定土拌合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2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