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149号
当事人名称:林西昊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84726493
地址:林西县南工业园区
202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22日车牌号桂BC**8J车辆,2023年12月25日车牌号蒙DE**23车辆,在该公司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过程中,检测人员全程未进入车辆驾驶室控制油门踏板进行自由加速法操作,而是将转速仪吸附在风机上采集转速数据代替检测车辆发动机转速和人工干扰烟度计的方式获取烟度值,使得上述二辆车通过自由加速法检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中相关规定,对检测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验报告;该公司2024年8月21日,对车牌号辽B1**Z5车辆进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全程未进入驾驶室进行相关操作,而是使用车牌号蒙DN**55车辆代替车牌号辽B1**Z5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使得该车辆通过双怠速法检测,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规定要求,对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该公司上述行为符合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示意图;
2、2025年11月10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车牌号桂BC**8J车辆,车牌号蒙DE**23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节选(复印件);
6、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车牌号蒙辽B1**Z5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7、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牌号蒙DN**55车辆的“实验对比”检测报告;
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节选(复印件);
9、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昊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0、林西昊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范*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1、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昊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检测线仪器检定、校准证书;
12、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公司对桂BC**8J,蒙DE**23,辽B1**Z5三辆车的环检费用收据;
13、2025年11月10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昊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用价格公示牌。
证据1-5:证明林西昊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桂BC**8J车辆,车牌号蒙DE**23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时,检测人员全程未进入车辆驾驶室控制油门踏板进行自由加速法操作,而是将转速仪吸附在风机上采集转速数据代替检测车辆发动机转速和人工干扰烟度计的方式获取烟度值,使得上述二辆车通过自由加速法检测,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验报告;
证据1-3、6-8证明林西昊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辽B1**Z5车辆进行检测时,测人员全程未进入驾驶室进行相关操作,而是使用车牌号蒙DN**55车辆代替车牌号辽B1**Z5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使得该车辆通过双怠速法检测,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
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是林西昊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韩*军。
证据10:证明林西昊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
证据11:证明林西昊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有效。
证据12-13:证明林西昊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时对车牌号桂BC**8J、蒙DE**23、辽B1**Z5车辆收取环检收费均为180元,合计540元人民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我局有权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移交资质认定部门取消你公司检验资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