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150号
当事人名称:林西县路威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A0R5KG135
地址:林西县北工业园区
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月12日蒙DX***6车辆、2024年9月27日蒙DL**9S车辆,在该公司进行检测时,录入的额定功率与车辆实际发动机额定功率不符,测量的最大轮边功率均低于车辆实际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限值要求,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中8.2结果判定"8.2.3加载减速法功率扫描过程中,经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40%,否则判定检验结果不合格" 的规定要求,该公司通过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的方法,使上述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并将数据上传系统,出具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2024年4月17日蒙J8**35车辆,2024年1月30日蒙D8**60车辆,在该公司进行检测时,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8.2结果判定8.2.2“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规定要求,应判定检测不合格,但该公司对上述二辆车通过加载减速法检测的结论为合格,将数据上传系统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影像资料、照片及系统截图;
4、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车牌号蒙DX**76车辆、车牌号蒙DL**9S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5、《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节选(复印件);
6、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车牌号蒙J8**35车辆、车牌号蒙D8**60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7、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县路威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检测线仪器检定、校准证书;
8、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县路威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车牌号蒙DX**76车辆、蒙DL**9S车辆、蒙J8**35车辆、蒙D8**60车辆环检收费单据及现场拍摄的检测收费公示牌照片;
证据1-5:证明林西县路威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车牌号蒙DX**76车辆、车牌号蒙DL**9S车辆进行检测时,通过修改发动机额定功率的方法,出具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
证据1、2、3、5、6:林西县路威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车牌号蒙J8**35车辆,车牌号蒙D8**60车辆进行检测时,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检测结果为合格,并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
证据7:证明林西县路威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是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有效;
证据8:证明违法主体是林西县路威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春;
证据9:证明林西县路威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蒙DX**76车辆、蒙DL**9S车辆、蒙J8**35车辆、蒙D8**60车辆的环检收费,共计为1020元人民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
我局有权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移交资质认定部门取消你公司检验资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