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160号
当事人名称: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41963605
地址:林西县工业园区
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双随机”检查时发现,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对车牌号蒙D0**UH车辆,2024年1月11日对车牌号蒙D7**96车辆,分别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验报告,经查,上述车辆未进行尾气排放检验,你公司就出具了合格结论的检验报告。你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机动车不上线检验就出具检验报告的违法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示意图;
2、2025年12月2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赤峰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数据截图;
5、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车牌号蒙D7**96车辆、车牌号蒙D0**UH车辆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6、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检测线仪器检定、校准证书;
8、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蒙D7**96车辆、车牌号蒙D0**UH车辆的环检费用收据;
9、2025年12月2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收费公示牌。
证据1-5:证明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对蒙D7**96车辆、蒙D0**UH车辆上线检验,就出具合格结论的检测报告。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是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勇。
证据7:证明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是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报告有效。
证据8-9:证明林西顺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牌号蒙D7**96车辆、车牌号蒙D0**UH车辆,共收取环检费,合计460元人民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
我局有权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移交资质认定部门取消你公司检验资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5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