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158号
克什克腾旗国赫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克什克腾旗康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ACTGCFE51
法定代表人:秦*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路北段原政务服务中心106室
我局监察大队执法人员2025年12月2日非现场调取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监测数据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烟气排口2025年11月15日氮氧化物日均值浓度348.87mg/m3(GB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300mg/m3)超标0.1629倍,2025年11月16日颗粒物日均值浓度为52.34mg/m3(GB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50mg/m3)超标0.0468倍、氮氧化物348.86mg/m3(GB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300mg/m3)超标0.1629倍;2025年11月17日颗粒物日均值浓度为50.336mg/m3(GB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50mg/m3)超标0.0067倍、氮氧化物335.22mg/m3(GB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300mg/m3)超标0.1174倍;2025年11月21日颗粒物日均值浓度为59.28mg/m3(GB13271-2014表2标准限值50mg/m3)超标0.1856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管吴*涵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主管吴*涵制作的《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12月2日,由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监测数据截图。证明你公司烟气污染物排放超标。
4、实物资产交易合同。证明违法责任主体。
5、2025年12月2日,由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ACTGCFE51)。证明环境违法主体是克什克腾旗国赫新能源有限公司(原克什克腾旗康馨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6、2025年12月2日,由该公司提供的该公司主管吴*涵的身份证复印件。
7、2025年12月2日,由该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吴*涵对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8、2025年12月2日,由该公司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9、2025年12月2日,由该公司提供的“环评”中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煤锅炉标准的复印件。证明燃煤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参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表第二十二项:“使用自动监测数据的处罚范围10万+1万×一般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2万×有毒有害污染物累计超标倍数=罚款金额。累计超标倍数=自动监测日均值超标倍数的累加。罚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进行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