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170号
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MA0NBC32J
地址: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大辛庄村火车站西侧
法定代表人:步*云
2025年12月18日,根据信访举报案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处于生产状态,现场调阅了你公司相关文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厂区内堆存的煤炭高于防风抑尘网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经执法人员现场对厂区内堆存的高于防风抑尘网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煤炭面积进行勘测,根据现场测量结果显示:高于防风抑尘网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煤炭面积为7840㎡。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1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18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4.赤峰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18日现场照片;
5.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7.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
上述1-8证据证明违法主体是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法人是步*云,受委托人是步*鹏,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9.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巴林左旗金阳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储煤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左环审字[2025]14号);
10.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金阳光煤场租赁合同;
11.内蒙古汇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炭装卸仓储合同;
上述1-4、9-11证据证明该公司堆存的煤炭高于防风抑尘网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违法事实,且高于防风抑尘网的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煤炭面积为7840㎡。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8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