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5〕157号
当事人名称:林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5851534588
地址:赤峰市林西县南工业园区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将三氧化二砷项目产生的脱硫石膏和冶炼废渣倾倒至你公司年产50吨7N高纯砷、150 吨砷化镓残片分离提纯项目厂区内6条混凝土硬化道路内(内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我局委托内蒙古海杰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倾倒物质取样并进行检测和危险性质鉴别,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被倾倒物质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公司存在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1日、6月23日、11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5月21日、6月23日、11月24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5月21日、6月23日、11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影像资料及照片;
4、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李*卿身份证复印件;
5、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林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6、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海杰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林西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新厂区内信访举报案件调查报告》;
7、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内蒙古海杰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微谱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的《林西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砷化镓车间内堆存物危险特性鉴别报告》;
8、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调取的该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
证据1-3证明你公司将三氧化二砷项目产生的脱硫石膏和冶炼废渣倾倒至你公司年产50吨7N高纯砷、150吨砷化镓残片分离提纯项目厂区内6条混凝土硬化道路内(内部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我局委托内蒙古海杰检验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倾倒物质取样并进行检测和危险性质鉴别。
证据4、5证明违法主体是林西金易来砷业有限公司;
证据6、7、8证明你公司倾倒并填埋的固体物质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不属于危险废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