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6〕18号
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MA0R8LHC97
法定代表人:彭*海
地址:赤峰市林西县工业园区冶金化工区
我局于2026年2月2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导致2026年1月11日(113.924mg/m³)、15日(122.912mg/m³)、19日(158.771mg/m³)、20日(136.82mg/m³)、26日至30日(222.627mg/m³、727.552mg/m³、972.182mg/m³、365.62mg/m³、203.257993mg/m³)共计9日二氧化硫日均数据超出排污许可排放浓度(标准100mg/m³),超标倍数为28.9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制作, 2026年2月2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你公司未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未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2.执法人员制作,2026年2月2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该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3.2026年2月27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彭*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共(1份2页),证明该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4.2026年2月27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11日、15日、19日、20日、26日至30日自动监控数据(1份2页),证明该公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未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
5.2026年2月27日执法人员调取,内蒙古自治区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信息共享平台截图(1份1页),证明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管理类型为重点管理,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6.2026年2月27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监控系统验收报告(1份10页)、2026年1月份自动监控运维记录(1份6页)和校准记录(1份3页),证明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烟气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7.2026年2月27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二氧化硫排污许可排放限值节选和二氧化硫自行监测部分节选(1份1页),证明你公司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100mg/m³和采取自动监测方式对二氧化硫进行监测。
8.2026年2月27日执法人员调取,赤峰市振中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1页)和授权委托人刘*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
9.2026年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6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