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赤环责改字〔2026〕31号
内蒙古志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MADQ344T40
法定代表人:韩*乐
地址:赤峰市林西县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6年4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含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一期建设项目于2025年6月份开工建设,2025年11月份建设完成,目前正处于设备安装调试阶段。含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属于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类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4项】,但未依法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行为未获得审批部门的批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1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含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未依法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2.2026年4月17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29日《赤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含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未依法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3.2026年4月17日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各1份,证明你公司含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已建设完成,但该项目未依法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
4.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内蒙古志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韩*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
5.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64项)相关内容页面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含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的情况;
6.2026年4月29日执法人员调取,内蒙古国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6年4月29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一份,证明你公司含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资产评估情况。
7.2026年4月17日执法人员调取,内蒙古志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授权委托人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和授权委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
8.2026年4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案卷附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到审批部门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严禁该项目投入生产。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辽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赤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6日
蒙公网安备 15040402000193号